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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權快訊

專利審查制與登錄制之優缺點分析與建議

1、專利審查制與登錄制之概略說明

全世界目前皆以二種方式來作專利審查:

a)審查制 ─ 其採用之審查方式是由政府主管機關以其國內公開資料或國外公開資料(如專利公報、報紙、雜誌、書籍或其它可證明日期同時亦可看見其技術內容或外觀資料者)之實質技術內容來作是否符合該國專利法規定之判斷(即為核准或核駁審定)。

 

b)登錄制 ─ 其採用之(審查方式)是由該國政府主管機關以申請其之文件審查及查驗其無符合專利之標的,除格式及標的物不符專利所保護之範圍及申請內容過於潛顯或於市場已大量行銷或廣告,或遭核駁外,並無實質審查故其送件核准比率極高。

 

2、就專利核准率而言

a)審查制 ─ 因其審查時為實質審查,故其核准率依審查時所調到資料而定,大部分審查制國家之專利申請時間較長。

b)登錄制 ─ 因其審查時並無實質審查,故其核准率比率高,約95%左右,其申請時間大多為 6 ─ 9 個月左右。

 

3、就申請之方法、構造、外觀的技術層次而言

當考慮申請外國專利時,就其欲申請之專利內容與審查制及登錄制之間關係說明如下:

a)技術層次較高時:由於申請專利不易與他人類同,所以無論審查制或登錄制之國家申請皆易核准,所以申請時考慮之方向應為產品週期、時間、費用、市場價值、產地等因素來作考量。

b)技術層較一般時:由於申請之專利有可能與他人類同,故考量方向盡量以登錄制為主,審查制國家為輔,因其登錄制國家無論在申請時間上或核准比率上皆容易掌握,相對在帶動產品本身附加價值與保護廠商往來之穩定性上較易部署。

 

4、就專利權利有之有效性而言

a)審查制 ─ 經審查後核准之專利案件,於侵權糾紛時,其專利之權利較為確定,爭議性少權利主體明確。

b)登錄制 ─ 經登錄後核准之專利案件,於侵權糾紛時,其專利之權利較不確定,大多數國家皆於侵權發生後,   由法裁定其權力範圍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