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不定期收到相關資訊與電子報  

智權快訊

大陸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相關規定

在大陸,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受不同的法律、法規保護。商標主要由《商標法》保護,而企業名稱則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保護。因此,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名稱和商標的相互衝突的現象非常嚴重,其原因是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大陸的企業名稱的管理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即由不同級別的地方工商標局進行登記管理,而商標則是全國統一註冊。由於兩者的權利産生所依據的法律不同,登記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間的差異,加之一定的社會原因,大陸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相互間的衝突較多。

 

目前的大陸法律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法規就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衝突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時,通常是依據在先權利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目前,有關調整企業名稱和商標法之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相關主要內容有: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第 31 條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行合法權利 ”,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權利 ” 包括企業商號。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權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

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産生誤認的”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三、《 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若干問題意見 》

第 2 條規定: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 民法通則 》和《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者企業取得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 4 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第 6 條規定: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原則。

 

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均是商標以及企業名稱相互衝突提出的的解決原則。目前大陸商標法中沒有就公司名稱和企業相同有肯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