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制度
台灣專利與商標制度
一、發明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20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審
- 審查程序:審查制,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 ( 優先權日 ) 起 18 個月後公開 / 2004.7.1 實施 專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二、新型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10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審
- 審查程序:形式審查 / 2004.7.1實施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 相關事項:新型專利執行權利時需提示技術報告書 / 2004.7.1 實施
三、新式樣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12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 審查程序:審查制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四、商標
- 商標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可延展,每次10年
- 商標態樣:可為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
- 申請所需文件:商標圖樣、商品分類及明細、委任狀、申請人資格文件
- 使用規定:連續三年未使用有遭他人撤銷之虞
- 延展規定: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