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制度

台灣專利與商標制度

一、發明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20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審
  • 審查程序:審查制,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 ( 優先權日 ) 起 18 個月後公開 / 2004.7.1 實施 專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二、新型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10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審
  • 審查程序:形式審查 / 2004.7.1實施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 相關事項:新型專利執行權利時需提示技術報告書 / 2004.7.1 實施

三、新式樣專利

  •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 12 年
  • 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委任狀、宣誓書 ( 申請權證明書 )
  • 審查程序:審查制
  • 專利維持費:核准後每年須繳納年費

四、商標

  • 商標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可延展,每次10年
  • 商標態樣:可為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
  • 申請所需文件:商標圖樣、商品分類及明細、委任狀、申請人資格文件
  • 使用規定:連續三年未使用有遭他人撤銷之虞
  • 延展規定:商標專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需辦理延展